日本专利申请中的注意事项
一. 日本的专利法系统简介
在我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条例》、《专利审查指南》构成专利法系统的三大宝典。其中,《专利法》规定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权利的基本事项。《专利法实施条例》虽然是行政法规,但事实上与《专利法》同等重要,规定了例如驳回理由、无效理由在内的重要事项。此外,作为国务院部门规章的《专利审查指南》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专利行政诉讼中,专利局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经常成为争议焦点,而原告对《专利审查指南》本身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的案件非常罕见。
与此相比,在日本,《特许法》、《实用新案法》、《意匠法》分别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进行了规定(但《实用新案法》和《意匠法》中存在很多条款通过“准用”的方式援引《特许法》的规定)。以发明专利为例,专利申请,虽然日本也存在《特许法实施条例》、《特许法实施令》等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包括驳回理由、无效理由在内的绝大多数重要事项都规定于《特许法》当中。此外,虽然日本专利局也发布了《审查标准》,但该标准对法院不具有约束力,因此在专利行政诉讼当中专利局不能以符合《审查标准》为由主张其行政行为合法。
应当指出,日本的实用新型专利与我国的情况有很大的不同,专利权人等必须出示专利权评价报告进行警告后才可以行使权利,而且具有高度的调查义务,如果警告或者行使权利以后该实用新型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很有可能需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专利申请流程,因此日本企业很少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鉴于以上情况,本文将围绕发明专利申请进行说明。
二. 日本发明专利申请中的驳回理由
日本发明专利申请的驳回理由如下:违反公序良俗、公共卫生申请人不是依法能够在日本申请专利的外国人申请人不具有申请专利的权利申请专利的权利为多人共有的情况下,没有由全体共有人申请违反先申请原则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抵触申请(但不适用于发明人或者申请人相同的情况)对说明书、权利要求、附图的修改超出原始记载的范围被评价专利性的权利要求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满足单一性的关系外文书面申请中,说明书、权利要求、附图超出外文书面记载的范围不具备单一性说明书的记载不清楚、不完整或者没有达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权利要求书的记载不清楚、不简要或者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没有在说明书中记载申请人申请时已知的现有技术信息,经过通知后仍然不记载违反条约
当审查员发现专利申请具有上述驳回理由时,应当发出“驳回理由通知书”,并且给予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和陈述意见的机会。相反,如果审查员没有发现上述驳回理由,则必须做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第二批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评定工作启动

近日,记者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悉,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已于日前发布通知,启动开展第二批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下称试点学校)的评定工作。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2015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按照《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关于建立若干知识产权宣传教育示范学校的要求,开展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评定工作。根据《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工作方案(试行)》(下称《工作方案》),此批次拟评定30所至35所试点学校。
据悉,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教育部在全国具备一定条件的中小学中开展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的认定和培育工作,通过试点促推广,通过示范促深化,整体推进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工作。自2015年首批试点学校确定以来,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等30所试点学校通过开展知识产权教育,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普及教育计划,整体提升青少年的知识产权意识;通过学校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实践,为学生发明创造、文艺创作和科学实践提供施展平台,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该相关负责人表示,到2020年,将在全国建成100所知识产权教育工作体系较为完善,知识产权教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知识产权教育成效明显的全国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带动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工作,让青少年从小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并充分发挥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的辐射带动作用,发明专利申请流程,形成“教育一个学生,影响一个家庭,武汉专利申请,带动整个社会”的局面,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知识产权报 记者 孙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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